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印发《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肥(耕保、农技)站(总 站、中心、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局:
为加强耕地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规范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工作,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我中心制定了《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已获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称号单位申报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时,应予以优先安排。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中心调查评价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631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916室,邮编:100125。
附件: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办法(试行)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2017年9月1日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规范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工作,依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是为满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耕地土壤检测的要求,而建立的以土壤理化性状、养分健康状况等为主要检测内容的化验室。
第三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负责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组织协调工作,省级土肥推广(耕地质量监测保护)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的受理、现场考核与材料报送等。
第四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各地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与有力支撑。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五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应依法设立,保证为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调查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考核管理、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等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和独立地的检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所需耕地土壤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化验员比例不得低于60%。人员学历要求中专以上,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并在质量体系文件中明确岗位职责。应包括主任、技术主管、质量主管、质量监督员、内审员、化验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可以兼岗)。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正式上任前须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检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须配备至少2名经过培训合格的内审员。
第八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耕地质量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对检测准确性有影响的计量仪器和玻璃量器均应制定检定、校准、检测计划,并有详细实施记录。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所用化学试剂和标准物质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确保其安全,有入库、领用、归还等相关记录。
第九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200㎡,整体布局合理,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检测区域与办公区域应相对集中。样品的制备、保存和检测应与对其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检测工作分开。
应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和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抗震和防雷击设施,并保证其有效、完好。凡涉及强酸、强碱、剧毒液体并有飞溅可能的化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和洗眼器。易产生对人体有害气体、气味、烟雾、挥发性物质等的化验室应设置排风扇;原子吸收、火焰光度计等仪器上方须安装风罩单独排风;样品消煮或配制挥发性、毒性较大的试剂须在通风柜(橱)内进行操作。
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存放应有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须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安全规定。剧毒、危险品和器材等应专人管理,使用应有监管措施和相关记录,确保安全。
应有相应措施确保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并有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主要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为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调查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等工作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或化验室,本着自愿原则,可提出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申请。
申请考核的机构或化验室(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土肥推广(耕地质量监测保护)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考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近2年典型性检验检测报告或检测原始记录2份;(六)近5年来在规范业务管理、提升检测技术、强化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持续改进能力;为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调查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等等重点工作提供支撑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总结报告。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收到标准化验室创建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做好现场考核准备;不予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前10个工作日,考核部门将现场考核有关事项通知申请单位和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体系文件与工作总结(电子版)提前发送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实行现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考核组成员组成。
考核组成员由考核部门确定。考核组成员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耕地土壤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考核专家组应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检测能力等。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化验室、现场质疑、实际操作、查阅档案材料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并形成现场考核结论。实际操作考核项目数不能低于申请项目数的15%(通过资质认定单位可视情况免于实际操作考核)。
现场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第十七条 考核部门发现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现场考核资格,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现场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结论为“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在10日内,将现场考核报告报送考核部门。
现场考核结论为“基本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所有整改工作,形成整改报告并经考核专家组组长确认后,连同现场考核报告一并报送考核部门。
考核部门对现场考核报告审核确认后,将申请单位名单、申请书和现场考核报告复印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按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注明耕地质量检测标准化验名称、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六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耕地质量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向原考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部门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负责对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收回其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可收回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在现场考核工作中须遵守有关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者,取消其从事现场考核资质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吉林省土壤肥料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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