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临时登记
经田间小区试验后,作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农业部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
生产复混(合)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登记。
三、续展登记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肥料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登记。
四、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肥料登记类别
来源:吉林省土壤肥料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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