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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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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土肥字〔2017〕10号 关于转发《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土壤肥料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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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土肥字〔201710


    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转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肥料生产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0号)的要求,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了《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吉农行发〔2017〕2号),现将此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

    2017年37

    文件全文下载《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



    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0号)要求,即“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一、修改吉林省肥料登记受理、审查程序

    (一)受理。201741日起,肥料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不再提交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肥料样品办理登记申请。样品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委托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进行检测,检测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

    申请人申请肥料产品正式和续展登记时,须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省农委窗口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和肥料检测、评审样品。同意受理后,肥料检测样品由省农委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申请材料及肥料评审样品交予吉林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土肥站,以下简称“评审会办公室”)。

    (二)审查。申请材料及产品样品检验报告由评审会办公室进行审查。登记材料符合要求并肥料样品经检测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予以办理登记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肥料产品样品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登记并形成文字材料,由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退办理由。

    二、肥料样品要求

    申请企业申请肥料登记时,应按要求提交肥料检测样品和肥料评审样品。

    (一)每个申请肥料登记产品须提交20.5kg包装的检验样品,每个样品包装上须贴有完整标签。

    (二)每个申请登记产品须提交肥料评审样品,样品净含量20g左右,用塑料自封袋包装附在登记材料上。

    三、肥料登记材料及样品

    评审会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窗口受理后的登记材料及样品的接收工作,并与窗口工作人员做好交接确认。交接材料和样品时,交接双方要准确核对登记材料的数量和肥料样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双方在肥料登记材料/肥料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后留存。

    四、肥料样品的检测时限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肥料检测机构自收到肥料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五、登记办理时限

    肥料登记办理承诺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一)窗口受理 1工作日内完成。

    (二)样品检测25个工作日完成。

    (三)审查汇总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完成。

    (五)作出登记决定5个工作日完成。

         (六)办结并通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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